刷卡機pos代理商怎么賺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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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pos代理商怎么賺錢的
張某躺在家中睡覺,卻能“日進斗金”,一天內獲得8.9萬余元。原來,兩個多月前,他將商家的POS機調包,然后與自己妻子的銀行卡綁定,讓商家“幫他賺錢”。
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著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展開激辯。男子最終以盜竊罪獲刑三年,緩刑四年。
事件
以升級的名義偷換客戶POS機
從事建材生意的吳某,經熟人介紹,在張某那里辦理了一臺POS機用于收款,2015年3月,吳某發現POS機不能正常使用后便聯系張某進行維修。
維修時,張某發現吳某的POS機已被停用,但因自身經濟拮據,便向吳某謊稱要對POS機“進行升級”,隨后將一臺在外觀上和吳某原POS機一模一樣的“李鬼”POS機郵寄交予吳某使用——但該機器綁定的是張某妻子名下的銀行卡。
2015年5月26日,吳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被調包的POS機收款人民幣9萬元。第二天,該筆收款扣除手續費后的89922元轉入張某妻子名下的銀行卡中,張某通過網上銀行將錢轉出并用于個人消費。
吳某發現貨款遲遲沒到賬后聯系張某,但一直沒能打通電話。最終,吳某在2017年1月3日向公安局報案。十天后,民警在成都市青羊區一出租屋內將正在睡覺的張某抓獲歸案。
庭審
盜竊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2017年11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張某犯盜竊罪將該案起訴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庭審中,張某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提出張某的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為張某沒有秘密竊取被害人吳某的POS機,且被害人吳某也未實際占有過案涉貨款。
在辯方看來,張某的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因張某與被害人吳某間存在代理服務合同關系。張某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調換被害人吳某的POS機,使吳某基于錯誤認識對客戶支付的貨款這一債權進行處分,錯誤指示客戶將貨款通過該POS機支付。
針對辯護人的意見,公訴機關予以駁斥。公訴人認為,被害人吳某沒有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而是張某通過偷換POS機的方式,將顧客支付給吳某的財產占為己有,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綜合認罪等情節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焦點
盜竊罪、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差別在哪
本案承辦法官王麗表示,偷換POS機并占有貨款的行為,性質應定性為盜竊還是詐騙目前在法學界引起激烈的爭論。“盜竊罪和詐騙罪主要區別在于行為方式上。盜竊罪屬于奪取罪,即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物,詐騙罪則屬于交付罪,即因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而主動交付財物?!蓖觖愓f。
在王麗看來,若顧客與被告人是一伙的,詐騙的對象是商家的商品,被告人與顧客則構成詐騙罪。本案中,顧客并未實施欺騙行為,也未獲取商品以外的多余財物。商家吳某和顧客對刷卡金將進入被告人張某妻子的賬戶完全不知情,因此被告人對商家不成立詐騙罪。
另外,顧客在本次交易中沒有任何財產損失,不是被害人,被告人對顧客也不成立詐騙罪。本案中被告人張某也未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被害人吳某的財物,也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王麗認為,偷換商家POS機并占有貨款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氨景钢?,顧客向吳某的POS機付款,被告人通過將POS綁定的銀行卡進行調換,將商家本應獲得的銀行債權轉移到自己實際占有,屬于盜竊罪中的秘密竊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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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報記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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