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流水已滿是什么意思啊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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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流水已滿是什么意思啊怎么辦
文/半島全媒體記者 李敏 王洪智 劉玉凡 圖/半島全媒體記者 朱佳鑫 實習生 王欽真 楊璇琴
“離婚時孩子判給了媽媽,孩子父親不支付撫養費怎么辦?”“女兒離婚后,女婿總是打電話騷擾怎么辦?”“老人去世后,遺產誰有資格分?怎么分?”......
4月14日,市南法院云南路法庭李燕法官和孫筱佩法官做客半島“問法熱線”,就“家事糾紛”這一話題解答了市民的疑問。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近年來青島法院審理的家事糾紛呈現新特點:案件類型更加多樣化,除離婚、繼承、撫養費等傳統類型的糾紛外,婚約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同居關系糾紛等案件類型呈現增多趨勢。除此之外,女性維權意識增強,家事案件中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增高。
婚姻、繼承成大熱點,兩位法官耐心答疑
本周半島“問法熱線”于4月14日上午9時30分正式開通。上午9時法官們剛坐下,熱線電話便接連不斷地撥打進來。李燕法官和孫筱佩法官對市民們咨詢的問題,一一記錄,并耐心做了解答。在接聽熱線之余,李燕法官和孫筱佩法官也回撥通過96663熱線電話以及記者郵箱里留言的市民,為他們解答疑惑。
一位來電咨詢的老先生表示自己的女兒和女婿已經離婚,但是女婿總是打電話騷擾恐嚇,嚴重干擾到女兒的生活,但是公安局稱未達到立案標準。李燕法官暖心安撫老人的不安,向老人詳細解答,并給出專業的建議。
李燕法官表示,從當天的接線情況來看,她發現相當多市民咨詢分家析產以及遺產繼承的問題。根據民法典明確規定,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也就是說遺產必須登記在被繼承人的名下,那樣才能稱之為遺產。第二個要注意的問題是繼承時間,法律明確規定,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三是關于社會遺贈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受遺贈人不屬于繼承人的范圍之內,要在受遺贈后的兩個月之內明確作出是否受遺贈的表示,如果超過兩個月未表態,那么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生效離婚判決書等同于離婚證
一位來電市民反映自己已與前夫在法院協議離婚,有離婚判決書但是并沒有辦理離婚證,而前夫仍然拿著結婚證在外招搖撞騙。對此,李燕法官表示已生效的離婚判決具有從法律上解除婚姻關系的效力,也就是說從離婚判決生效時起男女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憑借離婚判決書辦理再婚登記、戶口登記等事項,并且可以憑此證明自己的婚姻狀況。法院的生效離婚判決書的效力是等同于離婚證。
此外,對于離婚時子女撫養權如何確定的問題,孫筱佩法官解釋,民法典中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離婚時未滿兩周歲的子女,以其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那么子女已滿八周歲,尊重子女真實的意愿,那么當這個孩子年滿八周歲的時候,如果說父母雙方都堅持這個孩子的撫養權,我們會問一下這個孩子本人的意愿。不管怎么樣,都是希望妥善處理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降低父母離婚對于孩子的傷害。
>>答疑<<
問題1:7個子女分兩套家產咋分?
于女士的公婆共有7個孩子(四兒三女),其中老二已經去世。于女士老公排行第六。老人名下有兩套房子,現在要分配遺產。而老三說自己有遺囑,要將老爺子的部分分走,卻一直不肯將遺囑拿出來。于女士想咨詢法官這份遺產如何繼承。
法官建議:有遺囑的情況下,先讓老三拿出遺囑,讓大家看到遺囑的具體內容;確定好具體有哪些遺產,再進行分配遺產。如果幾個子女之間有矛盾糾紛,可以找居委會調節家庭矛盾。
問題2:繼承遺囑過期咋辦?
白先生的叔叔已去世20多年,沒有兒女,生前一直由白先生贍養。叔叔去世后,給白先生留了一份遺囑,將一套房子留給白先生。但白先生一直未繼承,在2020年上半年繼承時,市中公證處表示遺囑已過期。
法官建議:(白先生)身份屬于受遺贈人。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建議去房產局咨詢是否有補救措施。
問題3:離異之后撫養費咋付?
3年前,隋女士與前夫離婚,8周歲的孩子由隋女士撫養,但是孩子父親一直未支付撫養費。咨詢法官如何獲得孩子的撫養費以及撫養費標準。
法官建議:關于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建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撫養費的標準,要看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問題4:遺產分配問題
劉女士今年40歲,準備和60歲的男友結婚,她沒有子女,但是對方有子女,對方的子女可能不會贍養他們,她想問他們百年之后,他們的遺產能不能不由子女繼承,而是上交給國家。
法官建議:你們可以在結婚之前簽訂婚前協議,把雙方在意的事情,比如財產劃分等做好協商,簽字生效。關于遺產,你可以通過立遺囑的形式處置自己的遺產,但夫妻共同財產則是每個人擁有一半的處置權。
問題5:索要撫養費怎么辦?
王先生在2012年與妻子離婚,女兒被判給對方撫養。2015—2020年間,他們復婚了,生活在一起,共同撫養女兒,但是沒有辦理結婚證,2020年至今,女兒由自己單獨撫養。現在,前妻向他索要2015年至今的撫養費,怎么辦?
法官建議:首先,你需要有充分證據證明2015年—2020年你們有過事實復婚,比如聊天記錄、生活賬單、證人證言等,如果期間你們可以在法律上確認為夫妻關系,且共同撫養了孩子,那么你是不用支付撫養費的。
問題6:房產繼承問題咋解決?
孫大叔的兒子去世了,兒子和兒媳共同擁有一套房產,兒媳現在想讓公公婆婆寫一份書面材料放棄繼承權,然后把房子過戶給她自己,她再過戶給女兒,也就是孫大叔的孫女。孫大叔擔心兒媳以后不把房子給孫女,也擔心兒媳不再贍養他們,想問自己和老伴能不能直接繼承兒子留下的房產。
法官建議: 從法律上來講,您和您的老伴是有繼承權的,你們可以選擇繼承兒子的遺產,如果兒媳在你們不知情的情況下辦理了過戶,你們也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要回自己繼承的份額。
問題7:分房產問題
姜先生的父親在世時,因為沒法辦理貸款,用姜先生弟弟的名義買了房子,每個月用存折還貸款。現在父親去世了,弟弟把房子過戶給了弟媳,姜先生和妹妹想分這套房,怎么辦?
法官建議: 首先要進行房屋確權,因為在辦理過戶之前,房產證上寫的是你弟弟的名字,現在需要證明房產權利人是你父親,可以通過調取你父親銀行賬戶的流水,證明每個月的房貸是他交付的,準備好購房合同等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如果確認了你父親是房產權利人,那么房產將可以作為遺產,由所有子女共同繼承。
問題8: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宋女士的丈夫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想讓宋女士凈身出戶。他們有兩個孩子,一個2歲,一個11歲,宋女士不想離婚,想問現在該怎么辦,孩子的撫養權會怎么判?不想離婚能不能不出庭?
法官建議: 符合法定離婚事由,比如持續分居兩年、出軌,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會判定離婚,而感情破裂,要根據雙方陳述、證據來綜合考量。在孩子撫養權的判決上,一般2歲以下的孩子,沒有特殊情況會判給母親,2—8歲之間的孩子根據性別、父母經濟能力等情況判定,8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情況會根據孩子本人的意愿,綜合經濟能力、誰一直在撫養孩子等因素。如果你不想離婚,建議出庭,當面溝通清楚會比較好。
問題9:探視權糾紛怎么解決?
欒女士與前夫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后,前夫不讓她探視孩子,并且在婚姻期間,前夫對她存在家暴行為,想要探視孩子,獲得家暴賠償,怎么辦?
法官建議: 這屬于探視權糾紛,可以向法院申請法律文書,在規定的探視時間,用規定的方式進行探視,如果對方還是拒絕,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還可以上訴,申請變更撫養權,在孩子18歲之前,都可以申請撫養權變更。關于家暴賠償問題,可以搜集有效證據,進行協商賠償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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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幾個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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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無效
張某與徐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0年3月3日登記結婚。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期間,徐某多次向李某轉賬,共計23萬元。張某主張徐某與李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徐某向李某的轉賬系贈與,該贈與行為無效,應當返還。徐某辯稱其向李某轉賬支付的款項系償還青島某公司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與李某之間的資金往來無證據證明與案外人青島某公司有關,既沒有與青島某公司的借款單據,也沒有向青島某公司還款的證據,故法院確認訴爭款項與青島某公司無關,李某對其收取23萬元的行為未能作出合理解釋,應認定為徐某對李某的贈與。法院依法判決徐某向李某轉賬23萬元的贈與行為無效,李某返還張某23萬元。
案例二:
夫妻購房登記在第三人名下,離婚可分割
魯某、王某因感情破裂,于2014年10月14日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登記在第三人王某父親王某某名下的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補償魯某62.8萬元,分三年付清。雙方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王某沒有按約定支付補償款,魯某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房屋補償款62.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房屋首付款及貸款均由王某與魯某共同支付,該房屋交付后由王某與魯某裝修居住及出租。據此,法院認定涉案房屋系王某、魯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資購買,雖登記在王某某名下,但真實權利人為王某和魯某,王某與魯某在協議離婚時對該房屋協議分割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支付魯某房屋補償款62.8萬元。
案例三:
婚姻關系存續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應準予雙方離婚
李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19年8月9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產生矛盾,沖突不斷,一次李某因與劉某爭吵,口服農藥敵敵畏險些喪生。媒人趙某出庭作證稱,2020年正月初三李某回了娘家,其叫李某回去,李某沒回去。2020年9月15日,李某起訴離婚,要求解除與劉某的婚姻關系,劉某不同意離婚。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本是夫妻雙方彼此信任、相互依靠、共同攜手走向美好的一種生活狀態,但根據李某提供的報警記錄以及住院病歷等材料可看出,李某在這段婚姻關系中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甚至以結束自身生命的極端方式來試圖逃避此段婚姻,足見雙方矛盾已無法調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李某與劉某離婚。
案例四:
見證人未全程見證遺囑形成過程,代書遺囑無效
被繼承人楊某與丈夫邢某夫妻共有房產一處,二人生育楊某甲等子女四人。楊某為避免百年之后親屬發生繼承遺產糾紛,邀請譚某、趙某作為見證人,并由譚某代書遺囑。委托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某對代書過程及代書的遺囑做律師見證。該遺囑主文系打印形成,落款處見證人譚某、趙某簽字、捺印;譚某在代書人處簽字、捺印;立遺囑人處僅有手印四處,無簽名。庭審中見證人譚某出庭陳述稱,其第一次到楊某家了解楊某的意愿,聽楊某說完遺囑內容后回到律師事務所為楊某草擬了遺囑,第二次到楊某家向楊某宣讀了遺囑內容,楊某同意并按印,吳某在場見證,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第三次到楊某家送遺囑。
法院經審理認為,綜觀整個遺囑訂立過程,缺乏形式合法性,無法證明涉案遺囑系遺囑人楊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對該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可,判決楊某甲等人按照法定繼承依法分割楊某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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